当事人信息
原告: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景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公民身份号码:441××××********。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公民身份号码:362××××********。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林英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公民身份号码:441××××********。
审理经过
原告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英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