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刘超,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高中文化,现于辽宁省。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2018)京0108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退赔364472元。刑期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京01刑终3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报送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9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曾获表扬五次。呈报减刑五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减刑五个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刘超在服刑期间,狱内存款余额和消费额总和为25302.68元,罚金2万元未缴纳,罪犯刘超有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而不履行。罪犯刘超不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超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