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崔某某申请刘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82民初158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82民初1583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执行员  尹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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