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志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王显江,那,****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
审理经过
王志习与王显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20年1月15日作出的(2020)黑1003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志习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1003执3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