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斌,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学平,男,****年**月**日出生,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新因与被上诉人宋学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103民初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新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刘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