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岳池县东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滨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692270297T。
法定代表人:邹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双,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小燕(曾用名张大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现住岳池县。
审理经过
原告岳池县东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岳池县东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岳池县东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00元,由岳池县东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