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陆运必。因各种疾病已于2015年10月15日死亡。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陆运必犯盗窃罪,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3)东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被执行人陆运必未履行罚金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陆运必已于2015年10月15日病故,无遗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陆运必已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东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关于并处陆运必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执行。 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韦 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梁禄团 书 记 员  陈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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