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查布曲丹,西藏索县人。
被执行人阿琼,西藏索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查布曲丹与被执行人阿琼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阿琼发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查布曲丹的申请,我院执行员于2016年11月22日到被执行人阿琼家搜查,结果无可供执行的现金。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1月23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商定:申请执行人查布曲丹愿意接收被执行人阿琼的两对红珊瑚折价为6000元、一辆由查布曲丹自己筛选的摩托车折价为3000元、七头牦牛每头牦牛折价为6000元,共计51000元。剩余22500元双方约定于2017年7月23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本院查明
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