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进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人,暂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0)晋0121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某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要经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武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