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洛阳市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涧河路军安小区7-1-101号。
法定代表人:吕素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利峰,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市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元,由原告洛阳市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