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齐海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城南新区学府家园,公民身份号码:XXX。

案外人看卓措,女,藏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城南新区学府家园,公民身份号码:XXX(齐海云之妻)。

申请执行人李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贵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贺与被执行人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齐海云、看卓措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齐海云、看卓措称,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查封了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44号21号楼1202室房屋,该房屋事实上已于2019年4月30日,就由被执行人李明通过青海富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出售给了案外人,并已实际使用至今。买卖双方于2019年4月30日即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于同日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后,案外人于同年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花费装修费用12万余元。在案外人占有使用该房屋期间,李明迟迟不来办理银行解押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常处于失联状态,案外人被逼无奈,于2020年3月向城北区大堡子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李明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由于法院未能联系到李明,要求案外人撤诉。撤诉后,由于被执行人李明尚欠银行贷款长期不予归还,2021年6月30日,西宁恒大房地产公司将该部分银行贷款全部还清后向房屋使实际使用人提出归还该笔代付款项,后案外人将该笔款项支付给恒大公司。联系到李明后,于2021年9月13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李明到西宁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才知道此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成诉之前就已经完成了该房屋的买卖交易,并已实际交付使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案外人已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为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青0105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贺与被执行人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明名下位于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44号21号楼1202室的房屋,案外人齐海云、看卓措以涉案房屋系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终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同时提供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买卖合同、银行凭单、物业服务协议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城北区柴达木路144号21号楼1202室房屋的产权人登记为被执行人李明,且案外人齐海云、看卓措不能证明已经支付了涉案房屋的全部价款,案外人齐海云、看卓措以该房屋系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与事实不符,故案外人齐海云、看卓措提出的异议申请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齐海云、看卓措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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