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振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小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佳,女,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秀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昔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白振瑾与被告李秀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振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佳、被告李秀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32997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1885.18元(暂自2018年11月18日至2020年3月22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自2020年3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被告租赁原告混凝土泵车两台,被告仅向原告支付80000元,余租赁费未付。2018年1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保证,承诺于2018年11月17日结清租赁费,其中46米泵车11月6日至16日18333元;42米泵车11月6日至10日6666元。后被告继续租用42米泵车,期限为11月11日至11月16日,租赁费为7998元,累计32997元。经催要拒不支付。

原告举证 原告就其主张提供的证据如下: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保证一份,2018年11月10日由被告所写内容为:按工程进度及泵车需求、租车费用保证在本月十七日全部结清。每月5万元,6日到16日共18333元(46米),6到10日每月4万(共6666元)(42米)。署名为昔阳李秀如。另原告在该保证的复印件上填加了“7998元、共计32997元”等内容。

3、武某某的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为被原告雇用泵车司机,2018年10月被派到被告在昔阳项目工作,因怕给不了租金,11月10日被告当面出具保证,我将保证带回交给原告。

被告辩称 被告对上述证据1、证据2原件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3提出不认识的异议,本院在评判中予以综合认定。

被告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状,尊重事实,找对被告,重新诉讼,向被告道歉。2018年上海斯能风力发电公司在昔阳县西寨乡建设风力发电二期工程,昔阳县王海青承包了该项目的混凝土供应业务。同时太原王计寿在西寨乡设立搅拌站,所有设备王计寿租赁使用,混凝土搅拌车在榆次、阳泉、河南租用,泵车在太原老白处租赁使用。与被告无关,原告的公司及原告本人被告从未见过面。被告支付原告设备款8万元,应该银行有汇款凭证,与被告无关,是谁付8万元才是租赁设备的被告。被告当时与王海青帮忙组织原材料及协调站里工作。2018年11月10日,机械租赁费及工人工资王计寿拖欠不少,回太原找钱,当时泵车因欠费停产,王海青安排我联系王计寿核对泵车欠费,不能影响生产。王计寿让我代他核对欠费金额并打条保证几天后回钱一并结清,打条当时我照相发给王计寿。24999元代王计寿打条,其余的7998元不知道。

就其辩解提供证据如下:

1、保证复印件一份,与原告提供的保证内容一致。

2、微信打印件一份,发给太原王总西寨。

3、王某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其用被告帮忙,承包给了王计寿加工混凝土,每方100元。被告是替王计寿打条。

4、刘某某的证明一份,证明王海青与证人是项目负责人,王计寿是揽业务,租赁设备等。

原告对该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其余证据均提出异议,本院在评判中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述,在2018年10月份,因昔阳县风力发电项目,被告几个人与原告签订了口头租赁合同,具体与谁签订的不清楚,只认识被告,不知道是在昔阳还是太原签订的。10月1日开始把两台泵车交付被告到昔阳工地工作。被告的工程是否干完不清楚,原告方干活到2018年11月16日没给钱,原告方就走了,认可之前给的租金8万元的事实。而被告明确表示,保证确是其所写,但其不是合同当事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所述事实及所举证据无法证明与被告之间形成合同关系,其提供的被告所写保证也不是欠条,不能证明与被告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和具体的债务形成经过,也不能证明债务的具体数额,且被告对原告所诉事实予以否认,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白振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6.03元,由原告负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保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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