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富乐精密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龙街428号苏春工业坊27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66533345E。 法定代表人:THOMASWALTHER,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冰倩,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安品晟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3188号17幢1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P44M47Y。 法定代表人:刘维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吴晓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苏州工业园区东港,住苏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磊,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上述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敬,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上述二被告。

审理经过

原告富乐精密技术(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安品晟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晓雪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继红独任审理。原告富乐精密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富乐精密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25元,保全费2837元,合计6962元,由富乐精密技术(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继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慧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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