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铁岭市银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宝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铁岭市银州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浩因与被上诉人卢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9)辽1202民初3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田浩原系案外人卢宝霞丈夫郑玉东与康阳义之间借贷关系的担保人,郑玉东去世后,田浩为卢宝霞出具案涉欠条。现原债务人康阳义对郑玉东、卢宝霞履行还款义务的具体情况不明,欠条内借款延期的相关文字是否为田浩本人书写及捺印不明。上述问题直接关系到本案双方借款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及田浩诉讼时效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原审法院应对上述问题进一步查明,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合理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9)辽1202民初37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田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贞莉 审判员  曹红鹰 审判员  姜福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徐聪 书记员丁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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