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姚鹏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淮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鹏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连带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二万四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8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姚鹏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鹏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05月获表扬奖励三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狱政奖励集中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姚鹏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其系犯抢劫罪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姚鹏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