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鲁小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原告刘红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鲁小焕之丈夫。 二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冰,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娄高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鲁小焕、刘红彪因与被告娄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鲁小焕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娄高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鲁小焕、刘红彪诉称:2019年4月20、5月20日被告分两次向我借款共计40万元,并出具借条,已经偿还9万元,下欠31万元及利息至今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1万元及利息(其中20万元按月息1.5%计算至还款之日,11万元自起诉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
被告辩称
被告娄高峰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0日被告娄高峰向二原告借款20万元,月息1.5%,并出具一份借条。2019年5月20日被告娄高峰再次向二原告借款20万元,偿还8万元后,下欠12万元被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后经被告的母亲又偿还1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娄高峰欠二原告借款31万元,出具有借条,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1万元及利息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娄高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鲁小焕、刘红彪借款31万元及利息(其中20万元按月息1.5%计算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11万元自2020年11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 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葛志芳 人民陪审员 裴俊生 人民陪审员 汪玉桂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赵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