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马玉林,男,生于****年**月**日,回族,甘肃省临夏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甘肃省兰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0日作出(2008)甘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的(2008)金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玉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该犯于2009年2月3日入监服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30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将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8年11月17日止);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将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7年10月17日止);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将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7年4月17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提出,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能按时按量完成改造任务。建议对其减刑三个月。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三个月以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玉林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改造任务,受到表扬6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的奖励。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罪犯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的认罪材料,“三课”成绩表,罪犯个人财产申报告知书,罪犯个人财产申报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玉林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虑本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况,予以酌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玉林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7年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