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告:魏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贾某与被告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贾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魏某返还借款1万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日,魏某借其现金1万元,口头承诺短期内归还,经催要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

魏某用微信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承认贾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魏某承认贾某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魏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贾某借款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海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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