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执行人:龚志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的(2020)黔0123民初253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1年03月0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王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龚志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龚志松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3614.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0.00元及本案执行费108.00元。被执行人龚志松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03月02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证券、税务、保险等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网络存款(微信)4119.1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贵州XX公司,申请人不要求法院处置。 二、2021年03月01日,本院向贵州省不动产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龚志松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1年03月02日,经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贵A×××××号车辆一辆,因该车购买年限较长,且本院未实际控制车辆,申请人不要求法院查封处置。 四、2021年03月0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龚志松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五、2021年03月1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龚志松户籍地进行传统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21年03月11日,本院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文管理部对被执行人公积金信息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龚志松缴纳公积金信息。 七、2021年05月11日,因被执行人龚志松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 2021年5月2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王云进行终本约谈,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王云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云表示不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龚志松发布悬赏执行公告,不需启动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自诉程序,不委托律师申请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本案债权部分未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龚志松无财产可供执行,王云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3执4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龚志松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云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院分别于2021年04月02日、2021年05月20日对被执行人龚志松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的期限均为一年,冻结期分别为:2021年04月02日起至2022年04月02日止、2021年05月20日起至2022年05月20日止。上述被执行人被冻结账户,若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期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如未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导致冻结账户解封,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薛顺利 审判员  巫 洋 审判员  龙书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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