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金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裕丰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684305410N。
法定代表人:赵凤义,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亚东,女,****年**月**日出生,满族,无业,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路红娟,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个体,住丰宁满族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金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亚东、路红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6民初28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标的款20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金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亚东、路红娟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6民初288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予以结案。
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晓峰
审判员 赵宇杰
审判员 张伟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冀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