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学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汝良、耿永超,河南昇融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锋、张继武,福建瑞佑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林时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学才与被告赵顺平、林时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赵顺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赵顺平并未见到原告方针对本案提交的任何证据材料,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否有约定及合同履行地在何处不明。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赵顺平与另一被告林时通的住所地均在福建省福鼎市,故本案应由福鼎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借款合同纠纷,本案在确立管辖法院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现因双方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明确约定,原告郑学才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赵顺平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赵顺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