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桂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温卫安,男,48岁,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案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经过

张桂芝诉温卫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登记立案期间,经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齐晓璐进行调解,张桂芝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桂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桂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桂芝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贾会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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