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桂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温卫安,男,48岁,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案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经过
张桂芝诉温卫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登记立案期间,经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齐晓璐进行调解,张桂芝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桂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桂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桂芝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贾会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