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锦腾汽修厂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现住锦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8日被锦屏县XX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28日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不批准逮捕,锦屏县XX局于同日将其释放并于2021年6月3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于2021年7月6曰对其解除取保候审;2021年7月7日,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锦屏县XX局执行;2021年7月15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2021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锦屏县XX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锦屏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增贵,男,贵州维实律师事务所 律师。
指定辩护人杨烽,男,贵州维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锦检刑诉〔202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双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某及指定辩护人徐增贵、杨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锦屏县锦都酒店往三桥方向行驶,22时50分,当车辆行驶至锦屏县三江镇清江南路锦都酒店至新拱桥300米处路段时,碰撞道路上的施工牌,造成被告人龙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龙某某受伤昏迷被送往锦屏县人民医院治疗,侦查人员依法提取其血液备检。2021年5月25曰,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XX司法鉴定中心对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检验,意见为: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6.43mg/100ml。
同时指控:被告人龙某某属无证驾驶机动车。2021年6月15日,锦屏县XX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意见为:龙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龙某某属无证驾驶、驾驶无号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XX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减刑事拘留11日,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
上述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逾期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