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青岛成信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凰蹲山路1608号兰悦公馆6-1-30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1MA3QL7HU3K。
法定代表人:梁浩坤,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武,公司法案执行经理。
被执行人:江绍秧,男,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武胜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青岛成信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依据(2020)萍仲字G239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江绍秧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青岛成信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岛成信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青岛成信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撤回对江绍秧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川16执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建武
审判员 米更生
审判员 梁 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茂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