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崔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杨,江苏楚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宋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崔燕与被申请人宋琼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崔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于被申请人宋琼名下的坐落于睢宁县睢城镇文学北路2号金泰尚城5号楼2-706室的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苏(2020)睢宁县不动产权第0008289号]进行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燕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宋琼名下的坐落于睢宁县睢城镇文学北路2号金泰尚城5号楼2-706室的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苏(2020)睢宁县不动产权第0008289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宋琼负责保管,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