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永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现住开阳县。

被告:金军福,男,苗族,****年**月**日出生,贵州,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现住开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永军诉被告金军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永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军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20年1月被告因在广西省承包工地需要小工,被告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以3个月10000元工资雇佣原告在其被告工地做工,原告为被告在工地实际做工3个月,总金额为:10000元,结算后被告以没结账为由没有将工资付给原告,于是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付款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工资10000元。因被告未按时支付劳务费,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证据及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被告因在广西省承包工地需要小工,被告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以3个月10000元工资雇佣原告在其被告工地做工,原告为被告在工地实际做工3个月,总金额为:10000元,结算后被告以没结账为由没有将工资付给原告,于是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永军种树工资10000元(壹万元)”该款于2020年5月30日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工资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欠条原件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这些证据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基于查明的事实及原告提交的欠条证明被告至今尚欠原告10000元种树工资未付,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资1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对自已权益的放弃,理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七款、《中华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金军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吴永军种树劳务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金军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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