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占宇,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吉船检刑诉(202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占宇危险驾驶一案诉来本院后,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继臣、车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占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2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孙占宇饮酒后驾驶×××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在吉林市船营区沿军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春路与军民路交汇北侧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1年6月28日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占宇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86.66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孙占宇供认并有在卷证据证明,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占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综合被告人孙占宇认罪认罚、提供财产担保罚金刑执行等情节,结合被告人住所地基层组织出具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占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晓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