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陶玉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德县。
委托代理人:李洪武,男,系陶玉梅之子。
被执行人:马琪,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贵德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陶玉梅与被执行人马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21)青2523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陶玉梅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琪履行了案款3500元,对余款14500元双方达成了从2021年11月份开始每月偿还案款1000元直至剩余案款14500元还清为止的履行协议,因此协议需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陶玉梅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523执7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