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顺干,男,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友华,男,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勤,女,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顺干因与被上诉人陈友华、肖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2民初4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一审未围绕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导致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2民初49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71元,由本院退给上诉人徐顺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