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20403199411093318,无固定职业,住喀什市。 被告:姜延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52127198708103045,个体,住喀什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程与被告姜延红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程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张程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程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0.70元,减半收取计610.35元,由原告张程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开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