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沅江金剑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沅江市。
法定代表人:谭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陈志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沅江金剑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沅江金剑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志强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沅江金剑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以其自有的坐落于湖南省沅江市山巷口办事处琼湖路的房屋(沅房权证山字第xxxxxxxx号)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沅江金剑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志强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谭金华自有的坐落于湖南省沅江市山巷口办事处琼湖路的房屋(沅房权证山字第xxxxxxxx号)一套。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沅江金剑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