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国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40418677X,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纸坊镇赵落街*组。

被执行人苏州润和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88号南京师范大学科技园21楼C-2座。

法定代表人骆兴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黄国杰与苏州润和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初160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润和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国杰给付租金104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3元。因苏州润和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黄国杰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润和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0463元及利息。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嗣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标的10463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57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4月14日,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机动车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多次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4月7日,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法定代表人下落。

5.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6.2021年5月14日,本院将执行进程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综上,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进程告知书、现场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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