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新龙。 委托代理人:廖观荣,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雁茸,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财富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某1。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新龙于2021年4月26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珠海财富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4月26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2021年4月29日,申请人经本院通知补正了申请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新龙的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 上述财产冻结金额以×××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李新龙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郑 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邓舒尹 书 记 员 李智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