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小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XX城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系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绿奥果品冷藏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志富。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李军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田小兵与被告陕西绿奥果品冷藏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军武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田小兵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47050元(150元/件,共5647件,总计84705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9年10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息暂计止起诉之日为39246元,以上合计886296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系水果采购销售商,第三人系原告的果商代办。2019年11月原告在甘肃静宁收购苹果,经第三人代办将收购的苹果存入被告公司的冷库中,总计入库16712件,共286.7吨,约定存储时间为2019年11月19日至2020年6月30日,每斤0.18元。存储期间,原告及代办曾分别提货5172件和5893件。但在2020年6月中旬原告前往被告仓库提货时遭到拒绝,经追问得知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将原告存储的剩余苹果私自出售。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拒绝赔偿相应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田小兵提供的证据冷藏商品入库凭证存货单位均为第三人李军武,且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2020)陕05民终2046号判决书,认定李军武和被告陕西绿奥果品冷藏有限公司发生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陕西绿奥果品冷藏有限公司曾向李军武发送通知函,催要存货贷款本金、利息及库费的事实。以上事实综上,原告田小兵在本案中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故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小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1.5元,本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田小兵。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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