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兰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被告:李玉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赵红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冯兰英与被告李玉梅、赵红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冯兰英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兰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兰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冯兰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