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怀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忠民。
被申请人:段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申请人:朱淑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怀海与被申请人段亮、朱淑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怀海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段亮、朱淑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怀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段亮、朱淑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