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楚永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湖南芙蓉(湘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湘潭盘龙生态农业示范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大道195号盘龙大观园花海乐园盘龙小镇1栋101。 法定代表人:冯友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依涵,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华,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楚永烽因与被申请人湘潭盘龙生态农业示范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龙生态示范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3民终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楚永烽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对楚永烽2月的工资和月均工资错误认定,楚永烽的月正常工资标准为6500元而不是2200元。2.盘龙生态示范园辞退楚永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未戴口罩的两位厨师对戴口罩的要求是绝对知晓的,其未按规范要求戴口罩不是楚永烽不及时上传下达所导致的,且盘龙生态示范园辞退楚永烽未通知工会,辞退程序违法。请求法院对本案裁定再审,诉讼费用由盘龙生态示范园承担。 盘龙生态示范园提交意见称,1.一、二审法院对于楚永烽2020年2月份工资和月均工资的认定正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2200元每月,6500元每月是包含绩效和职务工资的实发工资。2.楚永烽严重违反盘龙生态示范园的规章制度,构成员工手册中规定的重度过失,盘龙生态示范园依法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3.盘龙生态示范园未成立工会,故解除与楚永烽的劳动关系时无需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2020年2月份工资以及月均工资计算的问题,2020年2月因疫情影响,盘龙生态示范园处于歇业状态,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盘龙生态示范园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楚永烽月工资标准为2200元+绩效,一、二审法院认定2020年2月工资应按2200元计算是正确的。关于月均工资的计算问题,根据楚永烽2019年3月-2020年4月的工资明细计算出可计算出其月平均工资为6110元,一、二审法院根据该月均工资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是正确的。2.盘龙生态示范园与楚永烽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盘龙生态示范园可依据《员工手册》相关条款解除合同,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盘龙生态示范园按照《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解除与楚永烽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至于楚永烽提出盘龙生态示范园解除其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程序违法的意见,盘龙生态示范园并没有成立工会,现行法律法规也未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需向上级工会履行通知义务进行规定,故盘龙生态示范园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一、二审法院认定盘龙生态示范园不需向楚永烽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楚永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楚永烽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刘前进 审判员 匡小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燕琳 书记员李睿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