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哈尔滨车益驰汽车用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463号精英大厦l号楼18号。
法定代表人:刘继宽,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惠州华阳通用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l号华阳工业园A区2#厂房。
法定代表人:曾仁武,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复议人哈尔滨车益驰汽车用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车益驰公司)因与惠州华阳通用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华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执异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华阳公司与被执行人车益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惠仲案字第7号裁决书(下称7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车益驰公司向申请人华阳公司支付货款35097元和利息5951.84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
2014年11月24日华阳公司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车益驰公司申请对7号裁决书不予执行,理由为:一、该公司与华阳公司签订的《惠州华阳通用电子有限公司经销协议》是华阳公司向其公司铺货,且华阳公司违约,产品质量和数量均未达标,故本案的责任方应为华阳公司;二、本案仲裁程序违法。惠州仲裁委未向其送达《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仲裁规则》、《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当事人参与仲裁活动权利义务告知书》、《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致其未能参加仲裁开庭行使仲裁案件相关权利。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惠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13日受理了华阳公司与车益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分别于2014年1月17日和2月10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车益驰公司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当事人参与仲裁活动权利义务告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于2014年2月21日上午9时30分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车益驰公司未到庭),于2014年4月28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车益驰公司送达7号裁决书。惠州仲裁委员会向车益驰公司三次送达仲裁案件相关法律文书,特快专递单填写的公司名称、地址、收件人均为车益驰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均为0451-87575059,现车益驰公司仍在使用。EMS官方网站邮件查询显示惠州仲裁委员会三次交邮的特快专递均妥投。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车益驰公司提出本案的责任方应为华阳公司的主张属仲裁庭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实体认定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执行程序中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定情形,故该院不予审查。关于车益驰公司提出本案仲裁程序中未向其送达《仲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问题,惠州仲裁委员会以车益驰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以及车益驰公司至今仍使用的联系电话为依据填写特快专递单的相关内容,送达相关仲裁法律文书符合法律规定,并且EMS官方网站邮件查询显示惠州仲裁委员会三次交邮的特快专递均妥投。车益驰公司称其公司没有设值班室、收发室和办公室,没有设负责收件的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没签字就证明其公司未收到邮件,这既不合乎常理,又与其承认收到惠州仲裁委员会以特快专递送达的仲裁裁决书(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相矛盾。因此,车益驰公司提出其公司仅收到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而未收到《仲裁通知书》等其他法律文书,主张仲裁程序违法无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车益驰公司提出的不予执行7号裁决书的申请不予支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以(2015)哈执异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车益驰公司异议请求。
车益驰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其主要理由是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违法,在该公司未收到《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的情况下开庭和裁决,侵犯了其知情权、出庭权、抗辩权、举证权等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执异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对7号裁决书不予执行。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惠州仲裁委员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按照被执行人车益驰公司地址,通过中国邮政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分三次分别送达了《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裁决书》等相关文书。EMS官方网站邮件查询显示惠州仲裁委员会三次交邮的特快专递均妥投。且本案车益驰公司认可通过EMS邮寄地址收到了惠州仲裁委员会以特快专递送达的仲裁裁决书。该公司所称未收到《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文书依据不足,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车益驰公司认为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违法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哈尔滨车益驰汽车用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复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金 海
代理审判员 荆长新代理审判员赵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崔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