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甲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长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甲林与刘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长海于2021年5月20日开始,每月给付欠款1,000.00元至本案执行完毕时止。案件执行费568.00元由被执行人刘长海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7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时国柱 审判员  王金红 审判员  姚志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睿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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