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葛文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系再审申请人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北京金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下花园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新辰路20号花园领地住宅小区3号楼临街底商。

法定代表人:李永华,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鹏,系该支行资产保全员。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葛文来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下花园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下花园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冀0706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葛文来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邮储银行下花园支行与申请人葛文来于2017年11月7日签订编号为1399909Q217116356274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编号为1399909Q317116953516号《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葛文来以其所有的位于张家口市3号楼241室楼房一套作为抵押,并办理冀(2017)下花园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153号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被告葛文来于2017年11月30日分别支用贷款15万元、20万元,共计35万元。原审当时认定的事实没有问题,但经过重新核实案件事实,情况发生了重大改变,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该判决存在错误,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理由如下:一、葛文来属于智障病人,后经鉴定确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全部借款过程在冯向东掌控的情况下操作完成,冯向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葛文来缺失辨别能力,欺骗葛文来以其名义向银行借款,并教唆其在银行办理数个银行卡,利用其名下财产设置抵押,并制作虚假文件骗取银行贷款;二、办理贷款时的主要文件由冯向东提供,冯向东向银行提供的《离婚协议》是自行制作的虚假文件,并加盖私自刻制的民政局的假公章以此骗取贷款。原判决依据虚假文件认定抵押成立,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本案应当再审;三、从银行取得的贷款,全部被冯向东转移、使用。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邮储银行下花园支行辩称:一、申请人借款时提交了虚假的贷款资料,其行为本身就可能涉及诈骗行为。本案涉及的贷款发放日期是2017年11月7日,鉴定文书作出的日期是2020年12月16日,说明申请人在借款的时候,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如其知道自己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仍到银行办理贷款,也能说明其存在诈骗行为;二、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转账明细,与本案没有关系,不能作为申请再审的依据。

原审认为,邮储银行下花园支行与葛文来之间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葛文来应当按照金融借款合同的约定向邮储银行下花园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葛文来以其所有的位于张家口市3号楼241室楼房一套作为抵押,邮储银行下花园支行对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邮储银行下花园支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查明 本院再审审查认为:一、申请人葛文来虽然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的时间为2020年12月16日,原审中涉及的借贷行为发生在2017年,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贷时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作出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直接变动只能在登记时生效,是一个独立的物权行为,登记后发生物权效力,并产生对物的支配权。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抵押权属于他物权,他物权的取得可以参照所有权的取得情形进行确认。结合本案,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葛文来在原审庭审中在明知存在2019年离婚协议的情况下,未对原审提交的证据和邮储银行下花园支行主张的事实提出异议,且涉案抵押的房屋登记在葛文来一人名下,邮储银行下花园支行基于对所有权登记的合理信赖,与葛文来办理了抵押登记,发放了贷款,尽到了一般审查义务,应当确认其对抵押权构成善意取得,不影响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效力,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葛文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葛文来的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秀莲

审 判 员  李汐颖

人民陪审员  孙志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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