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盛仕德(鞍山)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深峪路39号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冯军。 被告:杨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铁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仕德(鞍山)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要求撤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盛仕德(鞍山)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付 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