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展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

委托代理人:陈思来,广西邦泰(玉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卢金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

委托代表人:曾丽明,广西桂竞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吴展武诉被告卢金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展武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思来、被告卢金莎及其委托代理人曾丽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展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66000元及利息(以16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按支付宝借呗利率万分之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暂计192028.8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陆金沙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基于朋友情谊,帮助被告解决燃眉之急,分别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3月18日、2020年4月1日向原告转款共166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支付宝利息计算,未约定具体还款日期。2020年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归还借款,被告均百般推诿,至原

告提起诉讼日,仍未偿还。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人口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被告主体资格适格;3、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借款166000元给被告;4、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照支付宝利息计算及原告一再向被告催索归还借款,被告均拒不归还;5、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借款16.6万元给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期间利息按照支付宝借款利息万分之四每天计算,借款时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已在合理内对被告进行催告。

被告辩称

被告卢金莎辩称,双方已出具借据本金为146000元,而按双方约定还款时间尚未到借款期限。原告主张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网贷利息计算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被告卢金莎为其辩解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借条》,证明双方确认借款本金为146000元,借款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止,年利率为5%。

经开庭质证,被告卢金莎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其认为聊天不能证明想要证明内容,借款额应为被告出具的借条中借款本金是146000元。被告没有不愿意归还的意思,而双方也是根据约定由被告出具借据,借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聊天记录不能真实反映借款的本金及利息的约定。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认为借据只是被告单方意见,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的借款是按支付宝利息计算,被告提交的不是经双方确认的,被告提交借据的本金、利息与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不符合。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是真实的,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所提交的借据为其本人所出具,并没有得到原告的认可,仅为被告单方的意思表示,故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卢金沙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微信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通过银行,于2020年2月8日向原告转账两笔(20000元和30000元)、于2020年3月18日向原告转账16000元、于2020年4月1日向原告转款两笔(均为50000元),共166000元,后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追讨借款,并要求被告出具借条,按支付宝计算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归还借款均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展武与被告卢金莎的民间借贷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向原告借款额应为实际转账的166000元,被告事后所立写的借据与实际转账额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借款并未约定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原告要求按支付宝计算利息,但并没有具体的数额标准,而其主张按借呗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则无依据,利息应按被告确认的以年利率5%计算。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卢金莎应归还借款本金166000元给原告吴展武;

二、被告卢金莎应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人民币166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给原告吴展武。

本案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财产保全费1480元,合计3550元,由被告卢金莎负担。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