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和田市纳瓦格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辉,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峰,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阿卜力克木·图尔荪,男,维吾尔族,和田县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服务管理局干部,户籍所地: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现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布再娜甫·阿布都米力克,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户籍所地: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现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和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阿卜力克木·图尔荪、布再娜甫·阿布都米力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