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11953295。
法定代表人:于庆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梅,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黄敏,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