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阮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市人,住贵州省兴仁市。
被告:欧阳细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现住富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阮波与被告欧阳细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阮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阮波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