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耀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被告人周耀强被控开设赌场一案,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25日以长检一部刑诉〔2021〕7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21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乔长松、检察员田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耀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至6月,刘某(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租用张某(已判刑)的住宅开设赌场,组织多人以打“八对”的方式赌博,被告人周耀强与刘某、付廷会(已判刑)、谢某(已判刑)等人在赌场坐门子,参与分水钱。其中周耀强参与坐门子三次,非法获利3000元。案发后,周耀强向本县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辩称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涉案人员刘某、付廷会、张某、李某、彭某等人的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耀强在刘某开设的赌场内多次参与坐门子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周耀强对指控的罪名、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同时查明,被告人周耀强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公诉机关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可以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实行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耀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耀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违法所得三千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本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