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顶山市德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稻香路百合金山小区5号楼108号、206号、20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77848712D。 法定代表人:雷晓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洋,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灿灿,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郭金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德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金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平顶山市德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德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顶山市德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德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