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锦,男,1992年04月29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1916,住宜君县玉华路口。

被执行人:宜君县宜阳街道办事处教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君县。

法定代表人:陈世兵。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锦与宜君县宜阳街道办事处教场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欠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87元,执行费126元,总计15213元。申请执行人张锦与被执行人宜君县宜阳街道办事处教场村村民委员会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宜君县宜阳街道办事处教场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2021)陕0222执87号案件的执行;

二、若被执行人宜君县宜阳街道办事处教场村村民委员会未按照上述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就本院(2020)陕0222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款项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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