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某,女,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某(亲属关系),男,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董某,男,现被羁押于××监狱。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某,被告董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6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董某是原告原单位同事的儿子。2018年5月20日被告来到原告家中以其父亲生病,且需要偿还贷款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20000元,并写下借条,承诺2018年5月27日前一次性归还。两年多来,原告一直与被告进行微信、电话沟通,截止到2020年6月份只归还3500元,剩余部分至今未还。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董某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向原告借款20000元,已经偿还3500元,还有16500元未偿还。但是被告现在在服刑期间无法偿还,等服刑结束之后慢慢偿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0日董某向王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今董某(120104198402062111)借王某某两万元正,于2018年5月27日前一次性偿还。王某某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借款到期后,董某没有归还。后双方多次就还款问题进行沟通。现双方在庭审中均确认董某已经归还3500元,尚欠16500元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早已届满,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对于应偿还的具体数额,经双方庭审确认为16500元,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16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被告董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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