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玉明,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谢智敏,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玉明与被执行人谢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智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玉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418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2028元。(已缴纳)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谢智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玉明与被执行人谢智敏于2021年8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就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如何履行进行了约定,被执行人谢智敏于2021年8月17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刘玉明10000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谢智敏承诺从即日起算每满一个月(每月的18日)偿还刘玉明3000元,直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为止等具体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玉明向本院递交不要求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的书面申请。现本案已执行到位10000元,剩余131872元借款本金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与被执行人就债权债务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自由,但由于双方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条件尚不具备且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可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201执196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